✍️「自由」的边界——详解开源许可证

2018 年,因为使用他人「免费」提供的源代码,国内一家软件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在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字天堂公司」)诉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柚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数字天堂公司主张:被告柚子公司的 APICloud 软件抄袭了其按照 GPL 许可证分发的 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源代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初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柚子公司最终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 71 万元。

如果缺少背景知识,这个被称为「中国 GPL 诉讼第一案」的重要案件可能有些不好理解。根据法院的认定,「原告的 HBuilder 软件是 GPL 协议下的开源软件分支。根据 GPL 协议的规定,任何第三方有权在 GPL 协议授权下使用其代码并构建衍生软件产品 […] 原被告双方的涉案软件均为免费软件 [对应英文术语为 free software,通译为「自由软件」,但原文如此]。」

既然是「任何第三方有权使用」的「免费」软件,为什么会侵权又要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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