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得收取用户押金】5月16日讯,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今日下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科技圈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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